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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司法如何護航企業走向“一帶一路”?

南都訊記者程姝雯實習生劉嫚司法如何護航企業走向“一帶一路”?昨日最高法院召開“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發佈會,最高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劉敬東介紹,去年全國法院共辦理國際司法協助案件2967件,較2015年上升34.25%。他同時指出,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案件,涉及我國和沿線國的法律沖突和協調問題,需彌補相應的法律空白。

首次承認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

發佈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為中國法院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商事判決。

具體案情為,高爾集團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於2016年6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院申請稱,其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紡織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因紡織公司未履行和解協議,高爾集團依據和解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瞭生效判決。因紡織公司及其財產在中國境內,請求江蘇省南京市中院對新加坡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紡織公司陳述意見稱,中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並沒有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規定,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駁回高爾集團的申請。

江蘇省南京市中院查明,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認和執行江蘇省蘇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據此,江蘇省中院認為,中國與新加坡之間並未締結或共同參加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於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執行,根據互惠原則,中國法院可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王智明 旅館認和執行。

南都記者從發佈會瞭解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依據為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而目前中國僅與不到1/3的“一帶一路”沿線國簽有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司法協助條約。

去年辦理國際司法協博客 王智明助案增34.25%

發佈會介紹,2015年以來,最高法院先後與英國、葡萄牙等9個國傢最高法院簽署雙邊司法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換文。據媒體報道,截至去年5月,最高法院已與130多個國傢的司法機構以及20個國際或區域性組織建立瞭友好交往關系,與26個國傢的最高司法機構簽署瞭司法合作諒解備忘錄。

另外,最高法院還於去年主導發佈兩個國際會議共識,分別為中國-中東歐國傢最高法院院長會議蘇州共識、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智慧法院暨網絡法治論壇烏鎮共識。

為提高司法協助效率,劉敬東介紹,去年1月1日,全國法院開通使用瞭四級法院聯網的國際司法協助信息化管理平臺,各項司法協助請求在各級法院能夠全流程在線轉遞、在線審查辦理。2016年共辦理國際司法協助案件2967件,較2015年上升瞭34.25%。

“個案復函”指旅館王智明導涉外司法仲裁案件

在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上,法院采取瞭哪些舉措?發佈會介紹,最高法院於2015年7月發佈《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幹意見》,對“一帶一路”司法保障進行瞭全面設計。


劉敬東介紹,為滿足“一帶一路”建設的市場主體要求,最高法院發佈多項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比如,為維護海上絲綢之路秩序、海洋安全及海洋權益,去年8月,最高法院發佈兩項《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作為沿海國法院對中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權。

發佈會還介紹,除司法解釋外,最高法院還通過“個案復函”的方式對涉外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作出指導。例如“西門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就是經最高法院復函同意後,由中級法院做出裁定。



(原標題:司法如何護航企業走向“一帶一路”?)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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